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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发〔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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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河池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县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及权责清单目录中行政许可目录(以下统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明确项目编码、事项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审核上报、公布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县行政许可目录中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的调整和公布工作。
县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录入、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
全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提出我县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中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的公布和调整意见,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调整我县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对全县行政许可目录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后的 1 个月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自治区公布的全区各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全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布。不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后的 1 个月内,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全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我县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后的 1 个月内,全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和调整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提出我县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的调整意见,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等事项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调整包括增加、取消、下放、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等情形。
第七条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需按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决定情况,按照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调整全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全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我县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文件印发后,全县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及时贯彻落实,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停止实施、下放、承接、变更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工作,并公布调整后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我县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的调整意见,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于1个月内完成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方案、承接方案、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等配套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并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将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国务院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国务院审改办在《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中公布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按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对国务院增加、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等内容的,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全县各相关部门再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调整和公布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对国务院变更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自治区审改部门通知后,组织全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县行政许可目录中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的调整和公布工作。
对国务院变更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自接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全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我县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调整工作。
对国务院变更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全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接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调整和公布工作。
对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全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接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的文件通知后,立即停止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监管措施,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后新设定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尚未发文调整、《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尚未调整的,需按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全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认为需要增加、取消、下放、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提出调整全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意见和建议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法制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审改部门。
第十条 我区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新设定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需按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公布后15 个工作日内,全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该地方性法规以及工作实际,提出调整全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法制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程序办理,上报市审改部门。
涉及增加、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等内容的,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文件印发后,全县各相关部门再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调整和公布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调整,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自治区审改部门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县行政许可目录中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的调整工作和公布工作。
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调整,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接到自治区审改部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涉及本县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中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的调整和公布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需按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颁布后 15 个工作日内,全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该政府规章以及工作实际,提出调整全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法制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审改部门。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等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对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三条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按本细则规定做好编制、调整、公布和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等工作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