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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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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及《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调整公布、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权力事项,是指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本细则所称责任事项,是指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部门责任事项。
本细则所称追责情形,是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对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两张清单汇总成一张表,实现“一表两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调整的《权责清单》,一般包括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范围、承办机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和备注等要素。列举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依据原则上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及其内容。
纳入《权责清单》的权力事项应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相同的权力事项,其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 除保密事项外,按程序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应当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门户网站和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驻大化的区、市直部门《权责清单》工作,由自治区、市统一编制、纳入县政府《权责清单》之中,统一公布和管理。
第六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权责清单》的综合协调、动态调整、审核报批、依法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等工作。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履行《权责清单》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查处。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所调整的《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的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组织各部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权力事项;负责指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制定、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审核和向社会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政府网站权责清单的公布和更新工作。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负责全县所调整的行政许可类职权的审核、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负责提出本乡(镇)、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调整的意见,并具体实施。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权力事项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调整《权责清单》的依据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的权力事项列入被授权单位的《权责清单》,委托行使的权力事项列入委托单位的《权责清单》。委托行使的权力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授权行使和委托行使的权力事项原则上以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调整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下放、变更、划转等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需要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上级政府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需要增加的;
(四)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增加行政职权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要取消或下放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行政机关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职权,需要下放基层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要素:
(一)《权责清单》权力分类的项目名称、子项、项目编号、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对象范围、承办机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二)权力事项调整管理方式,权力类型需调整的;
(三)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出现本细则第九条情形和第十条第(一)、(二)、(三)款情形,需承接、增加行政职权或取消、下放行政职权的,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转县法制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法性审查,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调整《权责清单》。
(二)出现本细则第十条第(四)、(五)款情形,需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转县法制办公室7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法性审查,政府审定公布后,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调整《权责清单》。
(三)出现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需变更《权责清单》要素的,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转经县法制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法性审查,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调整《权责清单》。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部门的职能未作具体明确,因工作需要确定或调整部门行政职能的,先由相关部门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经深入调研核实,严格依法提出行政职能调整建议,并征求县法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研究制定职责调整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县人民政府下发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权责清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权力事项未明确具体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对执行权力事项有争议的,应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解决争议问题申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争议问题,经深入调研核实,严格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征求县法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县人民政府下发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权责清单》。
(六)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按中央、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自批准权力事项调整之日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好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制定或调整等相关工作,并接受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定期修改完善《权责清单》目录,经县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将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进驻本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所有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应当标明设定依据、承办机构、办理地点及时间、咨询及监督电话、办事流程、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本、收费标准及依据、法定及承诺办结时限等内容,并在受理窗口和办事大厅对外公开实施。
第十六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权责清单》之外无权力。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县监察委员会、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部门和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擅自扩大行政职权或者不按《权责清单》履行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职责义务的工作人员,由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或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并责令改正;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整改的,对该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细则要求提出《权责清单》调整申请或者在《权责清单》之外实施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二)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进驻县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
(三)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时限、权限实施权力事项的;
(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或停止实施的权力事项的;
(五)编制《权责清单》,存在隐瞒、虚报、擅自增加、减少、删除、更改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及其依据的;
(六)《权责清单》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怠于申请调整《权责清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提出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调整《权责清单》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创设、缩小、放弃行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九)不按照规定时限制定、调整、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的;
(十)其他违反本细则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