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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老年人优待规定的
通 知
大政发〔201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www.sb488.com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老年人优待规定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增强人民群众的敬老意识,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齐心奋力建设幸福新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河池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待范围和对象
凡居住在大化县行政辖区内并拥有大化县常住户口的70 周岁以上(含70 周岁)老年人、年满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的孤寡老人、年满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因公病残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享受优惠、优先、优质“三优”社会服务待遇。
二、优待项目
持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红卡)的老年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进入县内各级政府兴办的老年活动中心(场、馆、室)开展活动。
(二)免费进入县内各级政府兴建的体育中心(场、馆、室)和公园、文化宫、博物馆、图书馆、文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参观和开展活动。
(三)免费进入县内各级政府管理或举办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
(四)在本县辖区内由外商投资、引资联办、独资兴办的旅游景区(景点)及文体活动中心(场、馆、室)开展活动的,给予半价优惠。
(五)免费在城区内乘坐公共汽车(含外商投资、引资联办、独资兴办的公共汽车)。
(六)到县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医)时,享受如下优待服务:
1.免收普通挂号费;
2.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
3.因突发疾病使用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适当给予优惠或减免;
4.90 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1 次。
(七)80周岁至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80元的高龄补贴;90周岁至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的高龄补贴;100周岁至10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的高龄补贴;110周岁至11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的高龄补贴;12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的高龄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解决。
(八)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审理、结案涉老案件;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却无力缴纳诉讼费的老年人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各级公证机关在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应当免收没有支付公证费能力的人员的公证费用。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办涉老案件;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办理户籍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及时、优先、优惠服务。
(九)县外70 周岁以上(含70 周岁)老年人到本县旅游、探亲等,凭原居住地《 老年人优待证》 可以享受上述“优待项目”中的第(一)至第(五)项优待服务。
三、优待证的发放
(一)年满70 周岁以上(含70 周岁),并且拥有大化县户籍的老年人,凭其户口到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红卡)。
(二)年满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至69 周岁的孤寡老年人、因公病残老年人,并且拥有大化县户籍的,凭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一寸半身近期相片两张、残疾证和单位出具的因公病残证明到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
(三)持证老年人一人一证,不得转借他人;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办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四、本规定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14 年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