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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5 15:49:23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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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项目

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政发〔201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河政办发〔2014〕31号)精神,我县对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和便民服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编制形成了《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和《大化瑶族自治县非行政许可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目录》,并于2014年6月30日经县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窗口设置
  (一)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常驻窗口的单位有23个: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包括房改办、人防办、房管所)、交通局、运管局、水利局、林业局、文体局(包括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包括卫生监督所)、计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水产畜牧局、物价局、农机局、残联、消防大队、市防雷管理中心。
  (二)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单位有17个:教育局、工信局、农业局(包括气象站)、商务局、粮食局、编制办(包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路局、广电局、民族局、档案局、统计局、科技局(包括地震局)、司法局、保密局、宗教局、侨务办、烟草局。
  (三)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可暂时设立县政务服务中心分厅的单位有5个:交警大队、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人社局。设立分厅的单位要将本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分厅窗口受理,日常办理的事项要当天录入“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接受自治区、市、县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凡未列入本通知公布《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对本次清理结果确定的审批项目,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强化后续监管措施;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的转变;对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做好承接工作;对所有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二)各进驻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窗口工作,并选派业务精、素质高、服务优的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满1年不得更换,若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书面征求县政务办审核同意。
  (三)对已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县财政局不得再向该单位提供收费票据。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日常办理的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在县财政局设立的“收费窗口”统一缴纳。
  (四)县委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编制办、县政务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除各分厅外,各部门的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要全部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受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纳入的特殊项目除外),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对不按规定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或对窗口授权不到位、出现“两头受理”、“体外循环”、规避电子监察等行为的,要进行严格处理。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县级的做法,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审批事项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www.sb488.com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大政发〔2010〕36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
  1、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4/0905/20140905035230525.doc
  2、大化瑶族自治县非行政许可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目录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4/0905/201409050352462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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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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