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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大化瑶族自治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2 10:40:58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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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大化瑶族自治县保留为行政审批
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大政发〔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已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且目前审批部门无法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无法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列入本目录。凡未纳入本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管理。除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全县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全县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确需新增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全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的决定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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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
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44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主体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1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测绘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25日予以修改) 具有土地测绘(勘测)资质的机构
 2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25日予以修改) 具有土地测绘、勘查资质的机构
 3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测绘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25日予以修改) 具有土地测绘(勘测)资质的机构
 4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25日予以修改) 具有土地测绘、勘查资质的机构
 5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时的财务清算报告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
 6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
 7    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106号,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8    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9    消防设施技术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106号,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1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时的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
1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
12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会计师事务所
13    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审批 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具有土地复垦资质的机构
1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予以修改)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15    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6    燃气经营申请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17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8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8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19    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商品房预售许可 设区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 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20    预售商品房面积测绘结果 商品房预售许可 设区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 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21    建设项目选址地点地形图测绘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22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23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人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24    建设工程地形图测绘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25    建设工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26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27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28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地形图测绘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29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予以修改)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5 号)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30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31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具有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资质的机构
32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具有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资质的机构
33    设置非公路标志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具有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资质的机构
34    公路超限运输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交通厅直接管理的其他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35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36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月14日予以修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具有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机构
37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具有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机构
38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6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
39    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登记的验资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
40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4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42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43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44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0〕37号)
具有资质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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