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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
发展扶持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
大政发〔2013〕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www.sb488.com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
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暂行)
为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各类经济实体、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到我县投资开发旅游产业,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旅游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一、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政策
(一)积极鼓励引进旅游项目。推出一批重点旅游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租赁、拍卖、转让旅游景区景点(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除外)经营权等方式,面向县内外招商,重点引进大企业、大集团投资旅游景区景点开发、高星级饭店等项目。对引进投资主体直接投资旅游建设项目,获得国家5A级景区、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和获得国家4A级景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按《大化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大政发〔2013〕4号)执行。
(二)对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和推出一批重点优势旅游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吸引国内外知名的大企业、大财团参与我县旅游资源开发。对投资额3000 万元以上的或有重大意义的旅游建设项目(含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旅游饭店),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同时,由县政府成立项目推进小组,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服务。
二、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一)大力支持旅游建设项目用地。要把旅游用地纳入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对纳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旅游建设项目(含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旅游饭店)用地,国土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并予优先供地。
(二)旅游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可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
三、财税奖励政策
(一)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补贴扶持。对新建大型景区(含四星级及以上宾馆)从经营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中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50%给予补贴;该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中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50%给予补贴扶持。
(二)鼓励旅游商品产销政策。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景区内新开的旅游商品定点商店、商场、市场,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各种税金县留用部分(除基金类外),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报批后,予以全额补贴扶持。
四、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政策
(一)鼓励支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对新成功创建国家 5A 级、4A 级、3A 级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 6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原2A、3A、4A级旅游景区(点)经改造、扩建分别晋升到3A、4A、5A级旅游景区(点)的,待A级认定和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40 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荣获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称号的景区、全国生态旅游示范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等国家级称号的景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支持星级饭店创建。在本县经营的饭店获星级认定和挂牌后,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为: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四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三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本县经营的饭店,获得国家旅游局授予的各类国家级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年度“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或“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获得市级“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促进旅游景区及配套建设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农家乐农户1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区(点)建设。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农家乐农户3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和引导旅游购物店建设。2013—2015年,对上年度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星级旅游购物店的大化县辖区内旅游购物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评定为五星级旅游购物店的奖励5万元,评定为四星级旅游购物店的奖励3万元。
(四)支持和引导农业旅游商品开发。鼓励企业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挂牌的旅游特色商品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六、加快旅行社、旅游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旅行社优惠政策。在本县经营的旅行社,进入自治区10强或全国100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进入自治区100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获自治区“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获得市级“优秀旅行社”(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二)旅游组织或机构和导游员优惠政策。在本县旅游业服务一年以上的导游员,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一次性奖励所属旅游组织或机构0.5万元人民币,个人0.5万元人民币;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一次性奖励所属旅游组织或机构0.2万元人民币,个人0.2万元人民币;取得高级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一次性奖励所属旅游组织或机构0.3万元人民币,个人0.3万元人民币;取得中级以上导游资格证或导游证的,一次性奖励所属旅游组织或机构0.1万元人民币,个人0.1万元人民币;凡每年在我县缴纳营业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组织或机构,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额的地方可用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七、鼓励旅游市场开发的奖励政策
(一)2013—2015年,每年对积极招徕县外游客到大化县内星级酒店住宿一晚以上(含一晚),并通过大化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办理预约手续,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县内外旅游社、旅游公司、旅游俱乐部等旅游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单次组织包机转包车进入大化旅游100人以上(含100人),按每人100元标准奖励。
2.单次组织火车专列转包车进入大化旅游300人以上(含300人),按每人60元标准奖励。
3.单次组织境外旅游团队进入大化旅游80人以上(含80人),按每人120元标准奖励。
4.单次组织县外自驾车30台以上(含),人数不少于100人(含100人),且在大化县辖区内入住宾馆、酒店一晚以上(含一晚)的,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
(二)加强旅游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定期开展旅行社、饭店、景区经营管理者评比工作和优秀导游、厨师、服务员等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和比赛活动,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荣誉称号的优秀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 10000 元、5000 元、3000 元、2000 元的奖励。
(三)积极发展旅游文化娱乐。加快挖掘、编排体现大化旅游文化、民俗风情、参与性强的娱乐节目,积极组织力量,征集、整理、采编重点景区导游词,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奖项的优秀旅游娱乐节目和景区导游词分别给予 5000元、3000元、2000 元、1000元的奖励。
(四)鼓励本县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及区域性大型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对参加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大型旅交会(全国旅交会、省级旅交会等),给予摊位费10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景区(点)旅游企业自行参加的大型旅交会,经县旅游局批准,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五)鼓励制作户外大型宣传广告。在旅游景区在区内外高速公路、大城市、机场、车站等设立户外大型宣传广告牌,经县旅游局审定,给予广告总费用10%的补助,此项奖励单项补助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六)鼓励推介大化旅游。对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大化县旅游形象、推介大化县旅游产品的作者,给予其相应稿费两倍的奖励。对大化县旅游经销商在区外媒体作专门广告推介大化县旅游产品、线路的,给予一定奖励。
(七)大力扶持旅游特色商品开发。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系列旅游商品、纪念品,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优秀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对获奖的研制、开发企业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每个获奖商品1000元的奖励。
八、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单位,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申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二)申报时限。申请上年度奖励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上年度奖励有效期为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申请单位到县旅游局办理申报手续。
(三)递交申报材料
1.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
3.申请奖励的有关证件。
(四)申报的认证
1.开拓客源地市场奖励的认证以通过大化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酒店和景点门票预订手续的先后和游客人数为唯一标准。
2.A级景区、星级饭店创建奖励的认证以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国家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等级评定为唯一标准。
3.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星级旅游购物店创建的认证以通过自治区旅游局评定为唯一标准。
4.对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认证以国家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市旅游局等各级部门的评定为唯一标准。
5.旅游特色商品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税等税费的认证以财税部门的评定为唯一标准。
九、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县旅游局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程序审批。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申报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奖励经费的来源及管理
奖励经费从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中支付。由大化县旅游局负责支付,县财政局定期对奖励资金进行核拨,县审计局负责审查。
十一、其他
(一)本政策(暂行)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政策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