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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户口人员落户登记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2-26 11:13:00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要求,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户口人员落户登记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解读如下:  
  一、本方案制定背景和目的
  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261号)和区厅治安总队《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公(治)通〔2017〕20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户口人数多,分布广,贫困户对常住户口重要性认识淡簿,仅靠贫困户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难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为继续推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经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在全县集中开展解决贫困户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专项行动。目的是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彻底解决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新发现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发现一起解决一起。
  二、落户登记人员范围
  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户口人员(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本方案所列无户口人员名单,是自治区从国扶系统中导出的我县身份证不符合检验规则或号码位数异常名单,除此份名单外,在开展落户登记过程中,发现未在名单上的,属我县建档立卡的,尚未落户登记的贫困人员,也适用本方案。
  三、各类疑难户口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对于政策外生育无《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确认在当地家中出生的,可凭接生员、邻居、村干部证人证言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审批登记落户手续。在外地出生且调查难度大的,经采集DNA血样,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开展信息比对,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后,以“非亲属”办理审批登记落户手续。
  (二)对于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贫困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经调查核实或提供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对于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补办收养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DNA血样,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开展信息比对,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后,办理审批登记落户手续。收养人在农村的,以“非亲属”随收养人登记落户。
  (四)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父母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依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无户口人员,可以凭村委会(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经派出所调查核实,采集DNA血样,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开展信息比对,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后,为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登记户口;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成年人无户口人员,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DNA血样,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开展信息比对,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后,单独立户。
  (五)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确认出生日期的,优先以医院分娩记录、病历档案、婴儿预防接种卡等记载的时间作为出生日期。无上述证明材料的,由本人、监护人或者亲属确定一个合理年龄范围的出生日期。
  (六)采取DNA亲子鉴定解决户口登记,对于通过调查核实仍不能确认身份的,将通过DNA亲子鉴定来解决贫困户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鉴定费用由县财政拨款解决。
  四、方法及步骤
  (一)深入宣传发动。发动驻村第一书记、村“两委”干部、村警务助理和帮扶干部,广泛宣传户口登记管理政策措施,动员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二)制定工作安排表。乡(镇)扶贫工作站与辖区派出所同县脱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对接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时间、任务(进村入户开展工作时提前张贴公布)。
  (三)指导贫困户收集相关材料。收集未落户人员的医院分娩记录、病历档案、预防接种证、学生证、入学证明等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记载资料。
  (四)重点乡(镇)派专人协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户口人员较多的乡镇,派专人到辖区派出所协助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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