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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b488.com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28 08:57:48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www.sb488.com关于印发大化
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大政发
〔2017〕4号)的政策解读
 
  《www.sb488.com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大政发〔2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7年3月29日印发,现将该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自治区不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调整和公布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动态调整和公布我县县级各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由于我县非沿海、沿边城市,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中除沿海和沿边城市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外,涉及设区市县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全部列入我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72项);第二部分为中区市直单位驻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3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列出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等内容。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公布的最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经严格程序进行调整,并行文公布实施。目录在www.sb488.com网站公布,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可以登录网站查询了解和监督。
  三、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
  (一)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化管理,未列入大化瑶族自治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各单位不得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审批层级和部门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有关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的问题,各部门可将意见报送县审改办,由县审改办将意见上报市审改办,再由市审改办报至自治区,后由自治区审改办专题报国务院审改办,待国务院、自治区正式答复后,再对我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作相应调整。
  (三)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四)中直区直市直驻大化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和调整工作,由中直区直市直驻大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负责。
  四、贯彻《通知》的具体要求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www.sb488.com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大政发〔2017〕4号)中,已经规定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和部门实施审批。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个月内,印发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并报县审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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