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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大化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
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大政发〔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总规》)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桂国土资函〔2018〕915号)精神,做好《矿产资源总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总规》是指导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统筹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总规》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绿色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施《矿产资源总规》的重要性。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大矿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切实抓好勘查开发重点任务落实。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管理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建立采矿权有序投放和退出机制。加强金属矿、方解石、辉绿岩、石英岩等矿产勘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强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辉绿岩、石英岩等矿产开发利用,规范砂石土开发秩序,提高方解石、石英岩等综合利用和深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大力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到2020年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50座以内,其中砂石矿产采矿权控制在13个以内。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规》确定的开采分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充分利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以大化镇那马—苏乙钛铁矿及采石场等治理区为重点,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四、加强矿业权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矿业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勘查开采和科学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和出让矿权,不得批准用地,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五、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按照《矿产资源总规》要求,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有偿开采、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六、《大化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由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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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