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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3 17:11: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出台《方案》的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财政厅《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广西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治区农机局从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15个大类,39个小类,113个品目列入广西中央财政资金机具(详见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中央资金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甘蔗、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二)补贴机具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 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 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 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明显位置须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以下简称购机者)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和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含华侨农林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育秧中心(工厂)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等(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华侨农林场和制糖企业及其农机服务公司)]。
   (二)补贴数量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机械化,壮大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个人及规模种养大户5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1000万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2000万元。从事甘蔗生产经营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买甘蔗生产机具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但是,申请补贴机具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需要。购机者申请多台机具补贴时,应提交补贴机具数量与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面积或规模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一些乡镇提出要具体到多少台为多台?可以通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关于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问题,不能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的问题,有些人提出经营服务面积与机具的配比比例是多少?应着重把握三点:一是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二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土地证、承包或代管等经营服务合同(协议)、当地环保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牧水产养殖许可证明;三是经过农机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决定。]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广西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1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根据广西实际,选择水稻、甘蔗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重点机具设备列入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范围。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下列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1. 4行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及以上)购买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其余对象购买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不累加补贴。
     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3.150马力及以上轮式拖拉机: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20%累加补贴。
  4.甘蔗收获机: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最高限额为25万元。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0%累加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25万元累加补贴。
     5.300马力以上自走式粉垄深耕深松机:自治区配套资金补贴10万元/台。2018年安排自治区配套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自走式粉垄深耕深松机,2019年和2020年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因中央补贴资金规模和年度内享受的中央资金补贴最高限额所限,上年尚未享受中央资金补贴的机具,列入当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可在当年优先给予中央资金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当年度的标准执行。
     因自治区配套资金规模所限等原因,上年尚未享受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可在当年优先安排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当年度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自治区农机局制定《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参数和补贴额,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资金分配使用
  自治区农机局根据各县购机需求、延伸绩效管理、当年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我县补贴资金规模。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把年度补贴资金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在实施过程中,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各乡镇的任务完成进度情况进行调配资金指标。
  县财政局要会同农机局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剩余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县财政局要适当安排实施补贴工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组织培训、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五、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向其确定的经销企业出具补贴产品销售授权书,督促经销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经销企业违法违规经销补贴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销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或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标识。
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和购买的机具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六、相关责任
    农机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因提供补贴产品的销售价格不真实,致使其补贴额畸高,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整补贴额标准,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已结算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农机生产企业负责退缴多补资金上缴国库。购机者明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并接受经销企业出具的虚假发票的,属故意隐瞒、合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自行承担。县农机局要对辖区内补贴产品经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市农机局。
  县农机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县农机局要按时限向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财政局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七、操作流程
  (一)补贴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简政放权、明确职责,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1.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并对其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2.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3.补贴机具核验。县农机局对购机者资格及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机具设备,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4.补贴资格确定。县农机局对购机者所购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到农机局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县农机局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5.补贴信息公示。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村或乡镇进行不少于七天公示,由县农机局根据购机者申请提供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示到村或乡镇,并把公示情况、公示图片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农机局,县农机局同时在广西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公示的信息须拍照或取样留存备查。
  6.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账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财政局审核。
  7.补贴资金兑付。县财政局对农机局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由本级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不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机局账户,由农机局向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农机局每月向财政局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财政局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县农机局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退货操作流程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农机局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农机局、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财政局的,由县农机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已送县财政局的,则由县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尚未兑付补贴资金” 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局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由级农机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进行退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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