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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2018年开展打击“两非” 专项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2018〕 41号)(简称《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30 15:25:00  来源:大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一、出台《方案》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两非”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妊娠。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持续升高,已经成为一个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影响社会和谐的严重问题。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等经济因素和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性别不平等等方面的原因,而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滥用,以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则是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持续升高,对社会发展危害巨大,它打破了性别总平衡,直接造成婚姻家庭结构、消费结构、劳动力结构的失衡,破坏社会基本生产单元结构,增加社会养老保障负担,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殃及子孙后代,危及人口安全,给未来社会的发展留下严重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其后果不堪设想。
通过打击“两非”行动,能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走向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反弹的风险时刻存在,稍一放松打击“两非”的常态和开展专项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就有所上扬。
  二、出台《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开展打击“两非”专项集中整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妊娠。
  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明确规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规定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建立查处“两非”行为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含有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内容的广告进行监管和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药品、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管。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一是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6条处理;二是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处理;三是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未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是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定》同时强调,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三、《方案》工作重点及目标
  (一)工作重点
  1.依法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2.依法打击存在进行鉴定胎儿性别、违反《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等。
  3.依法打击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4.依法打击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进行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5.依法打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机构。
  (二)工作目标
  1.发挥震慑作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两非”案件,依法严肃处理一批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全社会产生震慑作用。
  2.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严格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3.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各部门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4.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广泛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营造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舆论氛围,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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