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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b488.com关于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3 10:29:39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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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
通  知

大政发〔2015〕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54号)以及《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河政发[2015]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县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范围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在2016年1月底前成立本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机构,乡级政府要在2016 年3 月底前成立本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机构,村民委员会也要相应成立农业普查工作小组。
  (二)明确部门分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完成普查任务。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的落实;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普查用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普查过程中所需的地图等基础数据事宜;
  (三)组建普查队伍。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中选调指导员和调查人员。充分组织调动各方面人员积极参与普查工作,从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乡镇干部包村挂点人员多方面选调农业普查员。当地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当地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及时足额兑现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劳动报酬,稳定农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14〕71 号)精神,实行统一的普查经费预算标准,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中期预算规划编制的要求,做好农业普查经费的总预算和相应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各部门要按不低于自治区普查机构确定的经费预算标准做好经费预算;要根据农业普查工作需要,结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求、普查登记对象数量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或聘用数量标准规定、普查员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及其支撑网络系统数量要求等各项因素确定普查经费总量。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和申报普查数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员要严格坚持普查规定的程序和登记办法,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各级监察、司法部门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知悉、获取的国家秘密、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合理利用微信等自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普查各个阶段的宣传动员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织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附件: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0113/2016011311092056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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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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