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12-01 16:50:20 来源: 浏览次数: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司设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正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设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
自治区、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登记直冠“广西”行政区划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审批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六、申请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 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七、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3040;投诉电话:0778-5827976。
十二、办理窗口:
二楼工商局窗口
十三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201/20161201045237636.doc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201/201612010452455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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