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12-02 08:45:02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分公司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正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
六、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8-5813040;投诉电话:0778-5827976。
十一、办理地址:
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办理窗口:
二楼工商局窗口
十三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202/20161202085017698.doc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202/201612020850418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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