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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12-01 17:11: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分公司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原则上由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原则上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 
  六、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3040;投诉电话:0778-5827976。
  十一、办理地址:

  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办理窗口:
  二楼工商局窗口
  十三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201/20161201051317718.doc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201/201612010513233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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