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04-11 09:08: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分公司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正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分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的解散。
六、申请材料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3040;投诉电话:0778-5827976。
十一、办理地址:
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办理窗口:
二楼工商局窗口
十三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202/20161202091041777.doc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202/201612020910476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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