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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开展社会救助事项审
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开展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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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开展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
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下文简称社会救助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探索行政审批“接、放、管、服”工作要求和《河池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的通知》(河民发〔2018〕8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8年起在全县16个乡(镇)开展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在全县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将原来由县民政局承担的社会救助事项行政审批权限和行政执法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扩大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协调、政策执行和服务群众能力,建设服务性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乡(镇)的社会救助事项审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
三、下放权限内容
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改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开展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韦萧强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 组 长:黄碧海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周贵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黄 鹤 县府办副主任
蒙晨丽 县府办副主任
韦立诚 县府办副主任(兼)、县扶贫办主任
黄 鹤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人社局局长
谭全登 县民政局局长
罗 诚 县财政局局长
覃雪莉 县审计局局长
覃武星 县农业局局长
覃浩清 县卫计委主任
翁家周 县教育局局长
韦建禄 县住建局局长
覃瑞达 县编委办主任
韦义和 县法制办主任
韦海波 县民政局副局长
16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谭全登同志兼任。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抓好综合协调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培训和指导乡(镇)开展工作;牵头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工作必要业务经费;
扶贫办:负责要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民政社会救助对象积极发展生产,增收脱贫;
编制办、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乡(镇)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农业局、卫计委、教育局、住建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规范完善社会救助(民政)制度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四、工作方法
(一)通过政府授权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探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机制改革,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取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形式,由县民政局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明确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三级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在受理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中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
第一级:县民政局负责对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制定本县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提交的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金,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完成新增对象30%的入户核查任务;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第二级: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审批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人员做好社会救助的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批,以及经济状况核对、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级: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救助的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受理困难居民委托代为申请享受社会救助的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对象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县民政局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发〔2017〕63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发〔2017〕47号)等系列文件精神,指导乡(镇)研究制定好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细化操作流程,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水平。
(四)完善信息数据,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县民政局要加强与自治区、市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指导乡(镇)理顺好下放后社会救助无纸化网上审批改革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日到7月31日)。各乡(镇)根据县级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县民政局要对各个环节工作做好指导,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以推进工作协调发展。
(三)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要认真总结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18年12月底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汇总上报,年底进行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不断规范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是在上级业务部门支持鼓励下,针对社会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创新改革。此项改革将有效解决县、乡两级低保工作权责不一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基层乡(镇)工作人力不足特别是过去把社会救助由1-2个民政助理负责的弊端,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重大意义,将审批权下放工作列为当前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了解政策是整个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入户入村入组,使群众真正了解这一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
(三)加强乡(镇)民政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以确保工作实施顺利。
(四)加强业务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对乡(镇)干部以及村“两委”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做好工作经费的测算分配方案,对本乡(镇)民政办公设备及时更新维护,确保信息数据的上传和平稳安全运行。
(六)加强督促指导。县民政、财政、统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工作,经常深入乡(镇)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
1.《大化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2.《大化瑶族自治县特困人员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大政办发〔2018〕68号附件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84ddfb34126fc3a4/d72d/3a58063daa619e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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