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中文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栏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 内容展示

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加快餐饮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0 17:05:48  来源:  浏览次数:
www.sb488.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加快餐饮业发展扶
持奖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加快餐饮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www.sb488.com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加快餐饮业发展扶持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发展餐饮业的积极性,研究开发美食新产品,培育美食新品牌,拓展长寿特色美食新市场,实现全县餐饮业跨越发展。
  第三条 凡在我县进行餐饮业相关投资或积极为我县开拓餐饮市场、合法经营、账证健全、依法纳税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餐饮企业、与餐饮业有关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及自治县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为加大县级财政支持餐饮业发展力度,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重点用于餐饮业规划编制、经营结构调整、品牌企业扶持、特色菜品研发、餐饮业相关扶持奖励等。具体资金使用安排由县美食办制定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外商投资餐饮业相关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在向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餐饮业相关项目。
  第七条  餐饮企业应科学选址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其所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县环保等部门根据实际优先对具有农家乐餐饮的村(屯)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第八条  县物价部门要落实上级有关餐饮企业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积极创新适合餐饮业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担保方式。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业主给予贷款优惠待遇;对符合条件利用扶贫小额信贷的餐饮经营业主政府给予贴息。
  第十条  加快餐饮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引进高层次的餐饮管理、策划、营销、职业经理等方面的紧缺人才;充分利用我县职业教育资源,加快与区内外各大院校合作,大力发展餐饮服务业教育,加快餐饮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县美食办、县餐饮行业协会要根据我县餐饮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和趋势,加强调研,做好参谋,强化产业规划、管理和促进发展的职能。县财政、住建、国土、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水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餐饮企业的发展和餐饮项目的开发建设;县民宗、文化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餐饮资源的挖掘和开发;县食药监、水产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丶质监、安监、物价、消防等部门要加强餐饮经营、安全、价格、市场秩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我县餐饮企业的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扶持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餐饮企业取得相关批准的、内部装修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完整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5%给予补助(以工程结算报告为依据)。原则上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补助资金一次。
  第十三条  对星级饭店给予的一次性扶持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本办法不再另行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对餐饮企业综合发展给予奖励。即县内餐饮企业、乡村农家乐经营规模达100平方米以上,各项设施齐全,连续运营1年以上合法规范,工商企业法人年度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年度营业额20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给予奖励8万元;年度营业额在15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年度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  对县城区各餐饮名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被评定为全国餐饮名店的扶持10万元;被评定为全区餐饮名店的扶持5万元;被评定为全市餐饮名店的奖励3万元;被评定为全县餐饮名店的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对各乡(镇)农家乐餐饮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年度被评定为全国餐饮名店的奖励5万元;被评定为全区乡村农家乐餐饮名店的奖励3万元;被评定为全市乡村农家乐餐饮名店的奖励2万元;被评定为全县乡村农家乐餐饮名店的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对参加厨艺大赛获奖餐饮企业给予奖励。即对获得国家级厨艺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级厨艺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 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厨艺大赛一等奖的餐饮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县级厨艺大赛根据具体方案奖励。原则上同一家餐饮企业或者个人只能申报扶持奖励资金一次。
   第十八条 对餐饮业名厨师给予奖励。即对获得国家级厨艺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级厨艺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2万元、1万元、0.8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厨艺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县级举办的厨艺大赛根据具体方案扶持。原则上一名厨师多个菜品获得奖项的,以最高的奖项奖励。
  第十九条  对全国范围内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连续合法经营1年以上,在店铺招牌、外墙面、大堂、包厢等醒目位置制作具有大化美食或食材标识的宣传内容(由大化县美食办提供设计宣传内容),并销售、烹饪以大化特色食材为主菜的餐饮企业,凡年购买大化七百弄鸡、大化七百弄山羊或大化大头鱼等大化特色食材占购买总额50%以上,并提供大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给予奖励。即在国内各省会城市、一线城市、五星级景区经营的餐饮企业,年购买大化食材总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2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10万元;在国内地级市、旅游城市、边境城市经营的餐饮企业,年度购买大化食材总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1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5万元;在区内其他县(市、区)经营的餐饮企业,年度购买大化食材总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5万元。原则上同一家餐饮企业只能申报奖励扶持资金一次。
  第二十条  对创新大化长寿特色美食开发给予奖励。即在全国、全区、全市和我县组织的厨艺比赛中获奖的菜品、小吃,并确定为我县标志性菜谱、小吃的,每个菜谱奖励1万元,每个小吃奖励0.5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大化县境内打造大化饮食文化特色养生餐厅,树立品牌。通过运用大化特色食材创作特色菜品,并布展大化特色食材展区,年内组织举办以大化健康养生美食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并在全国各地有加盟连锁餐饮店一家以上。本地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加盟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连续合法经营1年以上,年销售大化食材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给予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美食文化申遗。即被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菜品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将饮食文化转成表演形式。即根据节目大小、精彩程度、影响力、推广力等方面综合考虑,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文广新体局、民宗、旅游、美食办等部门联合审定后,每个节目给予1万元的奖励扶持。原则上同一个项(节)目只能申报奖励扶持资金一次。
第四章 扶持奖励评定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发展餐饮业的积极性,研究开发美食新产品,培育美食新品牌,拓展长寿特色美食新市场,实现全县餐饮业跨越发展,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餐饮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美食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旅游局负责人,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林业局、水果局、核桃办、食药监局、卫计委、地税局、工商质监局、物价局、文广新体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民宗局、投资促进局、武警大化中队、消防大队的分管负责人和大化餐饮行业协会会长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报告餐饮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评定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旅游局负责同志兼任,其他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组成。负责对符合《大化瑶族自治县加快餐饮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并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的扶持奖励资格进行审核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各工作阶段的特点,严格标准,规范运作,明确时间,统筹推进;做好工作督导,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应按扶持奖励类别,向县餐饮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评定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五章  扶持奖励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扶持奖励的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制。由评定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扶持的餐饮企业或个人申请扶持奖励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再提交餐饮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评定领导小组审核,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餐饮企业或个人,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核拨扶持奖励资金,县审计局依法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内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以食安部门认定为准)、重大餐饮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取消申报扶持奖励资格。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企业或个人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申报扶持奖励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对不按期、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收回扶持资金的,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企业或个人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审查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同时永久取消该企业或个人的申报扶持奖励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企业或个人须依法纳税,凡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不得享有申报扶持奖励资格。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餐饮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一篇:关于调整广西大化县金河水泥厂清算工作组政府代表的通知
下一篇:最后一页


2017 © 版权所有 www.sb488.com www.sb488.com信息中心(0778-5818531) 管理维护
地址:大化县新化路 邮编:530800 技术支持:大化通途电脑公司
备案/许可证编号:桂ICP备14001878号  网站标识码:4512290003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报警电话0778-5818081

桂公网安备 45122902000008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