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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8-04-11 15:59:00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42301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对象:

拟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工商局

审批依据:

根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有书面合伙协议;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有书面合伙协议; 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⑴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⑵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 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有书面合伙协议;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交材料:

(一)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三)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七)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 (二) 收费标准:240元/户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四)免征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办理地址:

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二楼工商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13040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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