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依据:
根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应交材料:
(一)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六)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七)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八)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九)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收费: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变更登记) (二)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50元/户。(2)领取证、照副本10元/份。(3)遗失补发证、照50元/份。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四)免征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