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依据:
根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应交材料: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七)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收费: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变更登记) (二)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50元/户。(2)领取证、照副本10元/份。(3)遗失补发证、照50元/份。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四)免征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