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应交材料:
(一)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投资者姓名的,提交投资者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审批收费: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变更登记) (二)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50元/户。(2)领取证、照副本10元/份。(3)遗失补发证、照50元/份。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四)免征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