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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一次性告知

  发布时间:2016-12-12 17:21:43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就业援助对象
  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近期两寸免冠证件照3张;
  4.本人如实填写反映家庭情况的《河池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5.特殊群体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员须提供《残疾证》;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出具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失去土地人员应提供乡(镇)或街道出具失去土地的证明;
  (4)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证明或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程序及期限
  1.初审。村委会或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乡镇 (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
  2.审核。乡镇 (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河池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
  3.审批认定。县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完成审批认定,在《河池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一份存档,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理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求职,填写求职表→县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审批的公益性岗位情况推荐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对接→用人单位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用人申请→县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县人社局审定→用人单位与拟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现行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桂政发[2009]3号、桂财社[2011]213号、河政发[20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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