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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次性告知

  发布时间:2016-12-12 17:10:39  来源:  浏览次数:
  一、享受对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灵活就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及管理权限原则办理。
  二、补贴额度及年限
  补贴额度原则上按不超过实际缴费的66%返还,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外)。社会保险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三、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季度向乡镇(街道)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县就业服务中心按季度汇总申请材料→县人社局复核审批→县财政局审核拨款。
  四、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1份;
  2、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情况表》(须有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相片1张2寸;
  6、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凭证原件;
  7、个人邮政银行蓄存折帐号原件及复印件;
  (现行文件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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