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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2015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9 11:43:00  来源:  浏览次数:
www.sb488.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2015年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2015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www.sb488.com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2015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和培训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2  灾害信息共享
  4.3  灾情信息管理
  4.4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2  恢复重建
  7  新闻报道
  7.1  新闻报道的原则
  7.2  新闻报道的内容
  7.3  新闻报道的组织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制订与解释部门
  8.5  名词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县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化瑶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全民参与。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其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府办、县委宣传部、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扶贫办、农业局、林业局、经贸局、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药监局、安监局、粮食局、物价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气象站、科技局、电业公司、县红十字会、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设在县民政局,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区、市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协助地方开展抗灾救助工作;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府办: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协调工作和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县民政局:承担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审批工作。
  县建设局:协调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修复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打捞工作。
  县水利局: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负责防洪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使用。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修复。
  县扶贫办: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的监测、防治和受灾户建房木材指标的审批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
  县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实施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物价局: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县气象站: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科技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病救治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县财政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
  (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3)在上级政府的支持下,县财政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的长效机制。
  3.2  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选址,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蓬、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2)汛前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3)储备、采购充足的救灾所需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县、乡(镇)、村(社区)涉灾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加强县、乡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较大级别以上自然灾害信息。
  3.4  救灾装备准备
  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震、国土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7  宣传和培训
  (1)积极开展自然灾害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扎实开展培训,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镇)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组织县、乡(镇)主管领导、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县民政部门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1)县气象站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有关部门和乡镇通报。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灾害信息共享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信息。
  4.3  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①灾害损失指标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②因灾需救济指标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③已救济指标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蓬和简易棚人口数量;救济口粮人口、衣被救济款数量、发放救济粮数量,救济衣被人口、救济衣被数量、救济伤病人口、安排治病救济款、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恢复住房户数、恢复住房间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①灾情初报。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不得迟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县委、县人民政府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②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每天8时30分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③灾情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3)灾情核定
  ①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科技、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会商,核定灾情。
  ②民政、科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建立因灾死亡(含失踪)人口台帐、倒塌损坏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含失踪)人口台帐、倒塌损坏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4  灾情信息发布
  (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凡属全县性的重大灾情,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点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由县政府和宣传部组织协调。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级别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在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Ⅲ级响应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市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Ⅳ级响应由灾害发生地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农作物绝收面积300公顷以上;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c.死亡10人以上;
  d.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e.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③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④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⑤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请求市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组织 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农作物绝收面积200-300公顷;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3000间;
  c.死亡5-10人;
  d.紧急转移安置2000-5000人;
  e.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万元至1亿元。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10人;
  b.紧急转移安置2000-5000人;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3000间。
  ③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④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⑤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3)应急响应
  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县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4)响应终止
  灾害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农作物绝收面积50-200公顷;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1000间;
  c.死亡3-5人;
  d.紧急转移安置500-2000人;
  e.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7000万元。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5人;
  b.紧急转移安置500-2000人;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1000间。
  ③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④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⑤县政府决定的事项。
  (2)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乡镇的建议,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3)应急响应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助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①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②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③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④灾情发生24小时内,由县政府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⑤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⑥县民政局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情况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⑦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5.4  Ⅳ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农作物绝收面积50公顷以下;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下;
  c.死亡3人以下;
  d.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下;
  e.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2000万元。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下。
  ③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④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⑤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2)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地区的建议,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3)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①民政部门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部门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②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乡两级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③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④县民政局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⑤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月和9月开展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局分别在1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并附灾情统计表。
  (2)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定有关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县民政局根据县政府的指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6)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供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领导,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计划、目标、进度及资金筹措、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3)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上报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省、市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危房修复。
  (4)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工商、物价、税务、国土、林业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计划、教育、财政、扶贫、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电、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  新闻报道
  7.1  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2  新闻报道的内容
  (1)各级党委、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
  (2)受灾地区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经过核实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各级干部群众在抗灾救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5)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支援灾区的实际行动;
  (6)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及海外华人华侨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7)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等。
  7.3  新闻报道的组织
  (1)凡公开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的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2)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按照涉外报道的有关规定办理。
  (3)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对因虚假报道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2  预案演练
  自治县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县县抗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县防灾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防灾减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名词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风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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