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b488.com办公室
关于对2014年度全县10项重大安全事故
隐患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大化县建丰大桥安全隐患等10项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列为2014年全县重点监督整改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
(一)建丰大桥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桥面开裂、护栏安全系数不达标,影响大桥安全使用。
整改要求:修复桥面、加固桥护栏。
整改期限:2014年3月中旬前完成。
负责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及其主要负责人。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大化县X918线 K19+100处(“2.4”事故路段)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高边坡,无安全防护栏,没有警示标志,安保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行车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整改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建筑钢筋混凝土防撞墙150米。
整改期限: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
负责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单位)、贡川乡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X959线六也至雅龙公路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急弯、临崖、高边坡、高挡墙,安保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行车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整改要求:在急弯、临崖、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波形梁护栏或建筑钢筋混凝土防撞墙。
整改期限: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
负责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单位)、六也乡人民政府、雅龙乡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X898线长乐至百都公路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急弯、临崖、高边坡、高挡墙,安保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
整改要求:在急弯、临崖、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波形梁护栏或建筑钢筋混凝土防撞墙。
整改期限: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
负责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单位)、七百弄乡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大化库区河段非法采砂碍航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采砂船只阻碍航道通行,易造成通行船只与采砂船碰撞。
整改要求:采砂船只驰离主要航道,不得在主要航道采砂。
整改期限: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负责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县水利局(牵头单位)、大化海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板兰至巴龙桥道路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急弯、临崖、高边坡、高挡墙安保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行车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整改要求:在急弯、临崖、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波形梁护栏或建筑钢筋混凝土防撞墙。
整改期限: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
负责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单位)、北景乡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北景乡那色村板江屯山体塌方、滑坡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原塌方处高约10米、宽5米、长41米,约2050立方米,现有再塌方的迹象,共威胁9户38人财产约200万元。
整改要求:设置挡土墙或其他加固措施防止滑坡、塌方。
整改期限: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
负责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县国土局(牵头单位)、北景乡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八)都阳双福至百都道路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急弯、临崖、高边坡、高挡墙安保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行车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整改要求:在急弯、临崖、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波形梁护栏或建筑钢筋混凝土防撞墙。
整改期限: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
负责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单位)、都阳镇人民政府、七百弄乡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九)县道X919线K15-K45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路侧临水临崖险要,无安全防护措施。
整改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波形梁护栏或建筑钢筋混凝土防撞墙。
整改期限: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
负责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单位)、百马乡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十)北景乡京屯村那当屯滑坡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滑坡体积5470立方米,威胁农户5户17人资产约150万元。
整改要求:开排水沟、砌挡土墙。
整改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负责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县国土局(牵头单位)、北景乡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各整改单位是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负责;监管单位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改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对于整改不力或未进行整改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为确保安全生产,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整改竣工后,要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县人民政府予以消号。对验收不合格和整改未完成的要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进行整改,对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项目要进一步加强巩固,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各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在隐患整改完成后将隐患整改方案、施工合同、验收报告、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附件在整改期限内一同上报县安委办。
www.sb488.com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