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4 10:31:01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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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县今冬明春火灾形势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立即部署开展检查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历来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点场所,今年梧州“11.1”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监督管理作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由政府牵头,公安消防、治安、安监、质监、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检查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检查重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油库、气库和油气装卸码头;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使用液氨制冷、加工、生产企业;加油加气站、燃气供应站;氧气生产、储存企业,医院的氧气储存、使用场所,有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各类化工生产加工企业等。
检查内容:主要检查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建筑使用性质与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否一致,建筑防火间距、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是否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特别是要明确夜间巡查人员,确保人员在岗在位;是否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线、仪表及消防设施等是否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是否能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是否按标准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并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等。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摸清易燃场所底数,对排查的单位和场所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存档备查。
消防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各行业、系统和社会单位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开展检查,对排查的每处易燃易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要加大对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对督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按照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整治
消防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一律行政处罚、一律停产整顿、一律关闭取缔、一律依法追责”的“四个一律”刚性措施,即: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且不能及时消除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但拒不整改且造成火灾事故的,一律依法追责。此外,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按程序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隐患突出或整改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的可确立为典型案例,利用电视、报纸进行广泛报道,形成舆论压力,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整治氛围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认识火灾,学会逃生”为主题的119消防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近年来以发生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为案例,加大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注重抓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单位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消防自防自救能力;要努力营造浓厚消防安全氛围,提醒社会单位和群众注意节日期间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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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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