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第一条第三款、《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的,申请人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后批准。
审批对象: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审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第三条第三款: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减门免税申请表;(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第一条规定,申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二)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岗工人。
应交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服务型、加工型、商贸型企业: 1.《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申请表》;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企业人员花名册; 7.与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成立的相关文件;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及安置比例证明》; 7.企业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企业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个体工商户: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