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税制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3)第一条规定,由市、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实批准。
审批对象: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审批依据: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交材料:
(一)《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二)《减免税申请表》; (三)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 (四)个人劳动所得明细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