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的审批
实施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的审批由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审批对象:
广西区内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审批依据: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7号发布,1993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的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应交材料:
(一)完税凭证;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