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第八条规定,报批类减免税的有权地税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审批对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一条: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二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审批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申请办理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三)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应交材料:
(一)《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二)《减免税申请表》; (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