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第八条规定,报批类减免税的有权地税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审批对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审批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申请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三)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应交材料:
(一)《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二)《减免税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五)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