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36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减免税审批由地级市、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
审批对象:
个人转让住房所得: 1. 个人转让超过5年(含5年)的唯一自用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5.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6.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第四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税收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第一条: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审批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转让减免税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转让超过5年(含5年)的唯一自用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四)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五)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六)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七)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应交材料:
(一)房产证; (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三)售房合同(协议); (四)购买住房的税务发票; (五)契税完税凭证; (六)《个人住房交易纳税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