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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18年“1·26”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43号
古河乡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公安交管大队、农机局、运管局、总工会:
2018年1月26日8时许,大化县古河乡境内S314线62KM+300M处,发生一起多功能拖拉机与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吴坡1人死亡的事故。事故调查组现已查明事故事实,明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并予以结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二、同意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黄骏勇,男,壮族,1985年10月03日出生。
其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大化县公安交管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罚。
(二)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达华制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059538040Y,法人代表:潘 力,甘蔗调运负责人:廖 胜,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 力。
其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大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三)事故重要责任单位:广西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商执照证号:91451229MA5KDXBQ84,法人代表:陈冠荣,事故直接责任人黄骏勇系其员工(司机)之一。
其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大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三、请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的事故防范措施意见,举一反三,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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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