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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80周岁以上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4〕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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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9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关于印发河池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13〕42号)和《河池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河老龄办发〔2013〕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由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补贴发放及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凡具有大化瑶族自治县常住户口,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年龄为准),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80周岁至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80元;90周岁至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100周岁至10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110周岁至11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12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按照“个人申请、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核验身份年龄并受理公示、乡镇审核并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直接发放”的程序,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条 适龄老人提出申请时,必须向其户籍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原件,经社区或村委会核验证件符合申请年龄条件的,填写《大化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附表一),同时提交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及申请人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个人储蓄存折(卡)账号复印件1份。
适龄老人因行动不便、伤病、残疾或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他人凭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原件代为申请。
第六条 村(社区)委会对适龄老人申请享受高龄生活补贴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日,征求群众意见,无异议后签署核查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收到村(社区)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查、汇总和信息录入,建立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并将《大化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审批表》(附表一)一式二份、《大化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附表二)及电子版呈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将申请人纳入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大化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审批表》经过审批后,分别由县民政局、乡镇各留存一份存档备案。
第七条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举报。有关部门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核查,并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县民政局予以纠正。
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人员,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生活补贴。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由县民政局在每月20日前,编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报送县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凡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的,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报告社区或村委会,并逐级上报县民政局统一办理注销或停发手续,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和其他组织不得瞒报;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从老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的次月起停发。
第九条 各乡镇要对本辖区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及时汇总,于每月15日前把本月《大化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审批表》及《 大化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每月20日前将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发放当月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县民政部门核实的发放人数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每年11月底前,各乡镇必需将本辖区内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数报送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全县高龄老年人数和补贴标准,编制下一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报县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统计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涉及人多面广、变动频繁,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专人办理相关业务。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由各乡镇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办理、谁把关”的原则进行责任制管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上报的审批表、发放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必须由各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增发或停发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要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各乡镇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县民政局;社区或村委会应当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并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十五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瞒报(去世、迁出不报)等手段骗取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同时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从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时上报老龄人口数据或因上报数据不准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影响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预算的;
(二)不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受理、办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审批发放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办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变动、增发、停发、注销等手续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
(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弄虚作假,利用虚假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不影响其本人应当享受的其他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大化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审批表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5/1222/20151222112854143.doc
2.大化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样册)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5/1222/2015122211290165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