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审批对象:
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广西区域内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一)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发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审批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审批条件是: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交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