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审批对象: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广西区域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一)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2008年2月15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审批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条,审批条件是: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应交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有抵押的,应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 (八)其他必要材料。
审批收费:
一、登记费 1、住宅:登记费8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2、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二、交易手续费 1、住房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目前我市住房转让手续费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5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25元由转让方承担。 (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2、非住房交易手续费 (1)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的,每套100元;房屋面积大于2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每套200元;房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每套500元;房屋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8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