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审批对象: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广西区域内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一)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2008年2月15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审批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条,审批条件是: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应交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有抵押的,应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注: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审批收费:
住宅:登记费8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非住宅:登记费10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