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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大政发〔201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经过梳理,涉及我县各有关单位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及时对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印发调整后的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本单位的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衔接,按照国务院对取消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要求,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各有关单位完成我县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
附件:www.sb488.com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8d8818c8e140c64c/c20a/60e13d10f0fab68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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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