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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贫困
人口因病住院救助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贫困人口因病住院救助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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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贫困人口因病住院
救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贫困大病患者住院救助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中的《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广西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16〕56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关于落实精准扶贫新农合倾斜政策的通知》(桂卫发〔2016〕14号)及《大化县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健全社会救助体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医疗救助办法
(一)新农合缴费
所有符合参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在每年规定的缴费时限内自愿参合(超过规定时限不再受理),经缴费信息核验,录入确定后,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下列办法将新农合缴费部份返还到参合人员指定账户:
1.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五保户、优抚对象按原规定执行政府代缴,精准识别确定的贫困人口中的计生户人员,按自愿为原则,个人全额缴纳信息录入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全额返还。
2.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由县残联审核统计后按相关政策返还到参合者指定账户。
3.除去以上1、2款提及的精准识别贫困人员,按当年规定的补助率给予返还。
(二)患者报销
新农合倾斜政策:对辖区内建档立卡参合贫困人员符合报销的诊疗费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标准报销外,在本市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对符合大病保险报销的患者,由医疗机构或合管中心告知患者申请大病保险报销。
(三)患者就诊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到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就诊或住院均可先服务后付费,对住院病人,只需支付其个人应付的部分。
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等保障后,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3.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等27类救助保障对象(桂政办发〔2015〕124号),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的部分,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金额5000元。
(四)公共卫生服务
所有精准识别的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5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服务项目外,村医或乡镇卫生院与其实行签约服务,确保上述人员有病能及时医治,最大限度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动员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各涉及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救助措施。
(二)强化部门配合协调
医疗救助工作要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残联、县发改局等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医疗救助工作;每月10日前,相关部门要将本部门上个月的医疗救助情况报送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医疗救助专责小组,对因不及时报送而无法救助和影响数据统计上报,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部门职责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计划生育家庭户中需要医疗救助对象的审定;负责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卫生医疗系统间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残联、县发改局联合研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以及“三无”人员等需要医疗救助对象的审定。
县扶贫办:精准识别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中需要医疗救助对象的审定。
县残联:负责对残疾人中需要救助对象的审定。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