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00年1月13日公布、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应交材料:
(一)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审批收费:
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工商翻印(2011)7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取消,营业执照副本收费取消。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