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 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第十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第十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审批条件: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规定,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条件如下: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累计缴费(含补缴)满15年的;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起至领取年龄,按年连续缴费(含补缴)的;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或不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或者没有符合参保条件子女的。
应交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投诉电话:
0778-5826160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