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为驻邕中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二)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三)县(含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审批对象:
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审批依据:
(一)1998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1999年3月19日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第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审批条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法人(含个体工商户)(指缴费单位)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具有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已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二)自然人(缴费个人)
应交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复印件)1份; (六)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2份(附件2); (七)新增退休人员花名册1份(附件3); (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除了以上1、2、3、4项外,还须提供: 1.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证(复印件)1份; 2.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参保登记表1份(附件4); 3.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参保登记表1份(附件5);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1份; 5.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批文(复印件)1份及退休证(复印件)1份。
投诉电话:
0778-5826160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