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中文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障 > 内容展示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发布时间:2015-06-05 17:43:07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B15405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该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行使审批权。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批。 (二)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批。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批。

审批对象:

(一)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人社厅

审批依据:

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审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情形致死)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2.失业人员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确定。供养1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40%;供养两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50%;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60%。按前述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供养每人达不到400元的,按供养每人400元的标准发给)。

应交材料: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名单告知书; (2)《申请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1份; (3)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工会意见; 2.在前述的基础上,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 (1)《广西中、区直单位失业保险金申领表》1份; (2)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份(下联);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验原件); (4)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3张; (5)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个人人事档案备查。 (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审核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上述证件因火灾、洪水、车祸、地震等原因灭失而无法提供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2.失业人员死亡有效证明; 3.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及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5.被抚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被抚养人无固定收入证明; 7.申领人银行账号; 申领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临办理手续需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办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化县人社局

办理窗口:

社保局

咨询电话:

0778-5813133

投诉电话:

0778-5826160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上一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下一篇: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2017 © 版权所有 www.sb488.com www.sb488.com信息中心(0778-5818531) 管理维护
地址:大化县新化路 邮编:530800 技术支持:大化通途电脑公司
备案/许可证编号:桂ICP备14001878号  网站标识码:4512290003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报警电话0778-5818081

桂公网安备 45122902000008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