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11 09:21:02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保障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我局起草了《大化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大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yg138.com/)。
2.电子邮件:dhzjj001@163.com。
3.通信地址:大化县文昌东路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53080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5月11日
大化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改地区[2014]217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1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易安房)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人购买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当年度发布的指导价格(一般均低于同等条件下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20%-30%)购买限价的商品住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并给予该购房人相应的房屋补贴共同构成政府房款补贴,从而限制该易安房所有权人行使一定权利的住房。
第三条 易安房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集中管理、以售为主、封闭循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易安房信息公开机制和信息发布平台,以方便申请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易安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易安房政策,制定建设计划。
县扶贫办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对象资格的审查及确定方式,确保筛选易安对象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购房人进行最终资格审核和签发购房证明,对易安房日常管理及资金管理等。
负责在易安房的房屋产权登记、转让或者出售的确权申请、受理及处置等。
县物价局负责当年度易安房政府指导价格的核定、听证和发布,负责核定易安房的房屋补贴。
县发改、监察、财政、民政、扶贫、国土、住建、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易安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六条 易安房价格由土地开发成本、易安房建安成本、易安房设备和设施、小区内各种配套设施成本以及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费及税共同构成。
第七条 政府补贴房款由土地拍卖价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安成本(含设备和设施)、房屋补贴等共同构成。
第八条 每年度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等部门根据同地段、同期商品房建设开发成本及销售价格等因素核定当年度易安房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补贴价,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当年度易安房价格和政府补贴价格。
第九条 易安房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易安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质价相符,对房价进行监督与确认。
第十一条 易安房的购买合同应有别于商业开发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应结合本办法予以明确易安房价格、易安房上市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易安房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限制易安房房屋所有权
第十二条 易安房所有权人完全拥有对易安房的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排他权、收益权(仅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和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部分拥有对易安房的处分权(仅指房屋出售、转让、赠与、析产、互换)。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上应注明“易安房”。
第十三条 易安房所有权人应先全部偿还政府补贴房款后才能依法行使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转让、赠与、析产或者互换等权利。
第十四条 易安房所有权人全部偿还政府补贴房款后完全拥有法定的房屋所有权权利。
第十五条 易安房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偿还政府补贴房款的方式,政府补贴房款还款不计利息、不设时限。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易安房管理须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易安房的供应实行申请、对象审查、资格审核、公示及现场抽签等制度。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申请购买易安房应当符合国务院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以2011年度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为主)。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可以利用当年度获得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民政房屋重倒等其中之一的部门补助资金或者同时获得部门补助资金购买易安房。
第十九条 已经在历年利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树皮茅草房、民政房屋重倒等部门补助资金在原籍、原居住地建房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申购易安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五)扶贫、发改、民政、住建等部门的认可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易安房购买资格采取资格审查、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户主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购易安房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1.乡镇人民政府将申报人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资格、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情况通过在各村民小组张贴的方式首次对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大代表、村委各党支书、村主任、部分群众代表构成的监督人员对都符合规定的对象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入选人员;
3.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对入选人员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4.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资格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发改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程序。
(三)涉及到县直相关部门的审查。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等单位应在职能范围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自完成对初审材料的审查。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终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形式要件和程序完成审查,并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视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抽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易安房对象予以登记。最终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取得的申购资格当年度当批次有效。
第二十三条 易安房销售房号采取现场集中抽签的方式确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公证处、县监察局、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进行现场监督,通过电视台进行易安房抽签结果现场公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购房户每户(建档立卡户籍登记为准)只能购买一套易安房。
第五章 交易上市
第二十五条 易安房交易上市的相关规定:
(一)有偿还政府补贴房款能力的易安户,在全部偿还政府补贴房款后可自行上市交易。
(二)无偿还政府补贴房款能力易安户,在购买易安房满5年以上(含5年,以房屋权属登记日期为准)的才能上市交易,交易时一手易安房购买人须全部偿还政府补贴房款。
(三)易安房购买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购买未满5年(以房屋权属登记日期为准)的易安房,经购房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发改局出具证明、县住建局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一手易安房购买人须全部偿还政府补贴房款。
第二十六条 易安房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偿还政府补贴房款的方式,可一次性偿还,也可以分年度偿还。偿还政府补贴房款只计本金,不计利息、不设还款时限。
第二十七条 易安房购买人所偿还政府补贴房款应设立专款专户并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进行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易安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土地成本低的地段,须优先安排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危旧房集中的地段,要优先安排改造,配套建设适当量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条 易安房的建设用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规定办理征转用报批手续,以挂牌方式进行出让。易安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三十条 易安房年度建设总量一般不低于商品住房建设总量的30%,易安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9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三十二条 易安房建设项目对于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具体项目执行自治区财政和价格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易安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易安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参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和销售易安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易安房的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第三十六条 易安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 易安房的投资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易安房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易安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第三十八条 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实行预售许可和网上销售备案制度,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和分户档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者骗购取得易安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录在其信用档案内,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成其补缴所购住房与相似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机构由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相关条例、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易安房审批、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试行。本办法出台前已分配或者已落实指标的易安房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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