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实施主体:
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第六条规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实施。
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7项,项目名称: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实施机关:主管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17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实行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
审批条件:
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第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应交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证;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