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十二规定,印花税票代售的许可由申请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审批对象:
在广西区内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项目名称: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当地税务机关。 1988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固定的代售场地。
应交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复印件、副本及复印件; (三)代售场地证明(房地产证明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代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经审批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