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中文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便民服务 > 商事登记 > 内容展示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发布时间:2014-01-13 17:29:20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41700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十二规定,印花税票代售的许可由申请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审批对象:

在广西区内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个人。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0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地税局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项目名称: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当地税务机关。 1988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固定的代售场地。

应交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复印件、副本及复印件; (三)代售场地证明(房地产证明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代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经审批后存档。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办理地址:

 

办理窗口:

地税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14002

投诉电话:

0778-5825477

上一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下一篇:营业税减免税审批(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


2017 © 版权所有 www.sb488.com www.sb488.com信息中心(0778-5818531) 管理维护
地址:大化县新化路 邮编:530800 技术支持:大化通途电脑公司
备案/许可证编号:桂ICP备14001878号  网站标识码:4512290003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报警电话0778-5818081

桂公网安备 45122902000008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