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主管地纺税务机关(不含乡镇税务分局、税务所)
审批对象:
1.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2.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审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审批条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一条“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二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应交材料: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 (1)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企业职工花名册 (3)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3.随军家属税收优惠: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企业职工花名册; (3)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办理地址:
大化县地税局(大化镇北红河北路106号)
投诉电话:
0778-2110168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