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七届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并报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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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1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 “四业一城”发展战略实施步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突破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各类企业,根据中央、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美元350万以上(含2000万元及350万美元)、产值达规模以上的,在大化县注册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放开投资准入领域。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全部放开。对矿产资源、荒山、荒坡的治理开发,所有政府管理的具有盈利属性的投资项目,农田水利、城乡道路、旅游开发、市场建设、市政设施、服务设施、交通线路、街道广告权、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品牌和形象等领域,鼓励实施资本运作,坚持最大限度市场化、商品化,以灵活的有偿使用方式向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者开放。
第四条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的产业进入,强化通过整体规划与调整,实施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加强企业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和控制,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利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生态园区建设,保持生态空间。开采一次性资源的企业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或3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按企业实际上缴各项税收县级所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县财政按95%扶持,第二年按90%扶持,第三年按85%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税收留成县部分金额大小的不同比例扶持,税收留县部分达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下同),扶持20%;税收留县部分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扶持15%;税收留县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扶持10%,用以支持企业技改。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截止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5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金融性企业,设立企业总部及研究开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和健康,旅游,教育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等随税征收的收入3年内给予企业50%的奖励。
第七条 凡落户本县属国家鼓励扶持类的招商项目,县人民政府负责捆绑项目并倾斜安排政策性投资,支持项目“三通一平”等基础建设。同时,在招商项目建设期间和建成投产后,县人民政府敦促有关部门积极向上衔接协调,协助企业包装策划项目,多渠道争取政策性发展资金,扶持企业提升融资能力,逐步增强资本实力。
第八条 对尾矿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3年。
第九条 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转移项目,由县政府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费用;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产业链条长、吸纳就业人数多(500人以上)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县域经济发展、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对大化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等特殊意义的投资或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
第十条 通过流转方式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兴办投资旅游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中央、自治区、市、县的产业政策支持和扶持。
第十一条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经批准利用无法植被的荒石山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在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直接受益的县财政直接奖励10万元,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直接受益的县财政直接奖励20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慈善、公益事业项目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在企业设立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县留成部分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按财政部门依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扶持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投资促进基金,主要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落实各种招商引资奖励及优惠政策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县人民政府审批使用。
第四章 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凡进入大化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挂牌、租赁等形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符合产业政策、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按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最低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该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本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大化县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第十七条 投资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过核实批准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可按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旅游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净收益部分的50%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土地净收益部分的70%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凡在县内工业规划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治理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上按比例予以优惠,投资5000万元的招商工业项目依法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扣除按规定向上级缴纳部分和征收土地成本,并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基金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10%,按预算管理办法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总成交价款的15%提取的国有土地出让基金,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廉租住房保障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教育事业),县级收益部分按50%的比例由县人民政府扶持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工业项目且依法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扣除按规定向上缴纳部分和征收土地成本,并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基金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10%,按预算管理办法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总成交价款的15%提取的国有土地出让基金,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教育事业),县级收益部分全额由县政府返还扶持企业发展。凡工业投资项目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供地、统一管理”。所有优惠政策均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落实。
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国外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大化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条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招标、租赁、公开协商、拍卖等方式承包经营。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二十一条 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及到贫困乡进行扶贫开发所使用土地,属国有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双方签订协议合作或租赁开发。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按有关规定,企业建设员工安居工程可在县城规划区内优先安排用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享受财政扶持出让土地的监督管理
(一)投资者从获得土地之日起,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投资者从获得土地之日起,因投资者原因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由审批部门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批准部门批准,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三)投资者在两年内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设计规模和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原土地实际价格收回。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需要延长建设时间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投资者需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方可设定抵押权。
(五)享受财政扶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五年内土地不得转让、出租。五年后土地发生转让、出租的,应当补交原已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章 人力资源和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产品、绿色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由县政府奖励企业3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县政府奖励企业20万元。对获得国家5A级景区、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和获得国家4A级景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获得国家5A级景区、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600万元,对获得国家4A级景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技术优惠
(一)引进对本县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学术带头人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除聘用企业给予薪酬外,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来我县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开发、研制高新技术项目在银行融资的,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县财政对其项目贷款两年予以适当贴息。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本县成功上市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流程。项目储备(投资促进局、发改局、工信局)→项目洽谈(招商引资者、投资者)→投资者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意向书→项目论证及核实投资者(投资促进局会同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者)→进行项目选址和考察→拟出框架性协议并征求意见→框架性协议报县政府→项目签约→投资者办理各种法定程序手续→项目开工。
第二十八条 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机制。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全面协调推进、统筹落实工作。及时调整充实招商项目储备库,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招商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纳入兑现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限时办结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申办人或企业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时,主办部门必须确定主办人并告知申办人,由主办人员负责协助申办人完成各种办理事项,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许可或转报手续。县投资促进局负责从项目签约、核准、直至备案落地,对投资者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落地进程。外来投资3亿元以上大项目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项目推进负责人。
第三十条 严禁对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实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责任追究制。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和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员工岗前培训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经营期不少于5年,其再投资享受新投资企业的同等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与我县县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一般性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单位凭《大化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按优惠政策办理有关减免手续。其他扶持优惠采取集中申报受理,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元月25日之间持申报材料有效凭据,到县投资促进局申报;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签署意见,经县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认定,相关部门、单位按优惠政策办理兑现。
第三十五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规定项目建设周期。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投资的,享受以上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相应投资的,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项目内容有所调整的,优惠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外来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大政发〔2003〕42号、大政发〔2003〕5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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