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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县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2-05 10:46:54  来源:  浏览次数: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备注
1 成品油零售监督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资质、证照、供油渠道、购销情况、桶装售油、安全生产等。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2 原油市场监督检查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经营状况;供油及销售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原油销售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安全生产等。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登记、发卡额、记名卡不记名卡相关操作、购卡额限制规定、业务报告等。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4 零售商促消监督检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令2006 年第 18 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 备案登记、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有否虚假宣传等。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5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检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令2006年 第 17 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有无对供应商价格和服务限制、为供应商提供促销服务情况等。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6 典当行业监督检查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务部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九条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资格审查;变更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7 报废汽回收监督检查 《报废汽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三条笰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资格认定;是否具备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现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8 洗染业监督检查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 年第 5 号令)第三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理备案登记、干洗溶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服务公约、是否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现象等。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9 美容美发业监督检查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相关人员有无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是否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0 家庭服务业监督检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 年 第 11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公开、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和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以及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家庭服务合同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1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监督检查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第五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收购产品登记及登记信息是否完整;收购产品档案资料建立情况;
待售的产品是否标识为旧货; 销售台账设立记录情况。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2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监督检查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 务 部、国发展改革委工 商 总 局令2008 年第 8 号)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是否存在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行为;是否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是否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3 旧货流通监督检查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3月9日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发布)第六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 经营资格审查(经营资格证书、公安登记、执照);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及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是否有经营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4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经营资格、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有无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组织赴外工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情况、是否签订有与劳务人员和国外雇主劳务合同等。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5 商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区商务厅桂商改发﹝2009﹞8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工作下放的通知》(桂商贸发﹝2014﹞42号)下放事项:“完全下放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自治区经营);下放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跨省经营)材料的初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特许人备案登记;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是否正确履行职责。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6 家电维修服务业监督检查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6月9日)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有无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虚报故障部件,有无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等。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7 餐饮业监督检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节约文明用餐标识;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情况等。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8 商贸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检查记录;学习培训;安全设施;管理人员资格证等检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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